一、 緣紳裝西服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創辦人李萬進先生,自13歲即進入手工西服業,累積數十年之經驗,擁有雄厚西服製作實力,並承襲日式匠師精神以弘揚手工西服為職志,每件西服都要經過裁剪、縫紉、熨燙、收邊以及處理口袋和肩膀,及縫製鈕扣、拉鏈和標章等至少180道工序,而成就男士最頂級舒適之訂製西服,其嚴謹與精緻的技術與工序,亦獲得國內外各界仕紳名流如多明尼加、聖多美等友邦總統、大使訪華、二屆的總統就職大典禮服、五院院長,台北市長柯文哲、李昌鈺博士等人之肯定與推崇。李萬進先生所帶領的紳裝團隊,更是台灣目前唯一在「世界西服聯盟金針金線獎大賽」與「國際創意設計競賽」等大獎,奪得6面金牌的手工西服品牌業者,而創辦人李萬進先生與兒子李至誠、女婿陳勇任,輪番獲得前述金牌殊榮,在台灣西服業史上,無人能出其右。
二、 為擴大推展成果,自民國(下同)77年起,本公司即以「紳裝」二字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分別於79年起,以「紳裝」、「 」、「 」等文字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分獲核准註冊如附表所示之各號商標(附件1)。
三、 在李萬進先生多年的苦心經營下,「紳裝」已成為臺灣西服工藝文化的標竿,更是台灣精神的發揚,而本公司以「紳裝」做為名稱及商標使用,已逾三十年,再加上廣泛的報導,以使其所表彰之信譽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程度。
四、 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與第95條、第97條均定有明文。
五、 近年本公司接獲消費者反應,網路上許多商家未經本公司同意,竟使用「紳裝」二字進行店家、個人或假推廣男士正裝活動之名,行自有男裝店銷售之宣傳行銷,致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有致減損本公司所擁「紳裝」商標之識別性之虞,相關之使用行為恐有違反商標法之嫌,本公司為維護消費者及本公司之權益,特為聲明,謹請尊重本公司之商標權,共同促進臺灣西服業界之良性競爭,而免觸法。